出了工伤事故,江苏一家机械有限公司预判员工的工伤等级,并在此基础上私下里与员工签订了赔偿协议。可没有想到员工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,赔偿款一下子翻了几倍。公司认为双方有“言”在先,遂将该员工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9万余元的赔偿费用。
在江苏某公司工作的陈某2007年9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。上班仅两个月,陈某就发生了工伤事故。2008年1月,公司与陈某私下里达成协议,由公司支付陈某医药费、护理费、工伤赔偿等共计10000余元。企业原本以为双方的纠纷就此结束,但陈某还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,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该公司需支付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6115.40元。公司不服,向玄武区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重新对陈某的劳动伤残能力进行复查鉴定,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仲裁委裁决的96115.40元。
而陈某则认为仲裁裁决书是有法律依据的,对于私下签订工伤协议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。他在没有作出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的工伤协议是无效的。协议签订时,公司对伤残等级已作出了预判。当时是公司为他申请工伤鉴定的,公司对鉴定结果应该是认可的,现在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。
法院受理此案后,查明了案件的事实,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,该公司表示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,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很大,而陈某则表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,坚决不肯让步。在法官耐心的劝解之下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,机械公司赔偿陈某80000元,赔偿款共分六期支付。
法官表示,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对双方“私了”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,以确认赔偿金额是否与劳动者应得金额存在较大差距,以此来衡量该协议是否有效。本案中,陈某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,该公司只支付了陈某10000余元,而根据劳动部门的裁决,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6000余元。这种利益上的不均衡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,有失合同正义。双方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,属于可撤销合同,陈某对该协议有撤销权。